晋来课堂 | 私车公用的法律风险提示
近期总有公司咨询“私车公用”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笔者通过检索法规案例,提出如下私车公用的法律风险提示,供各企业和员工参考。

一、私车公用的特征


二、私车公用之涉税风险


三、私车公用之交通事故风险


(二)员工在“私车公用”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问题
1.“私车公用”事故造成员工本人人身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一方面具有单位的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以,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基于其身份又可以从两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
(1)职工本人按工伤的方式处理
内容同上文分析,本处不再赘述。
(2)职工本人人身损失按交通事故处理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员工一方承担主责或全部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民终884号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对方车主根据其过错比例向职工本人进行赔偿(员工次责,对方主责,保险赔偿外的员工人身损失,对方车主赔偿比例为70%)。
(3)职工本人损失赔偿竞合问题
如果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存在他方责任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赔付的同时,可以依法向他方请求民事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
2.“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职工车辆损害
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害,司法实践中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职工车辆进行理赔,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由对方根据侵权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方主责应当承担70%赔偿比例,职工车损保险赔偿后剩余部分,对方车主应赔偿70%),仍有不足的,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3.“私车公用”造成第三人损失
若员工私车公用导致第三人或者第三人车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对方机动车责任的,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理赔外剩余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如职工方是次责,保险理赔外第三人的剩余损失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共同赔偿30%,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外赔偿后根据具体情形再内部分担或追偿)。
4.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果造成同乘人员受伤,如同乘人员为单位员工,该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同乘员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如果同乘人员非单位职员,驾车职工承担主责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先由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同乘人员理赔,剩余损失由对方车主作为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职工次责,对方主责,对方车主承担保险理赔外的70%责任),仍有不足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驾驶车辆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律师特别提示: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外,还存在承保己方或对方车辆、人身健康等各类型商业保险,在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不同保险具体如何赔偿、赔偿比例、私车公用是否涉及保险公司拒赔等因素,需要结合各类保险合同约定及具体事故原因,分别逐一判断。律师在本文提及的结论及相关案例,是对通常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的概括描述,仅供读者酌定参考。

四、私车公用之保险理赔风险


五、私车公用的合规建议

1.针对“私车公用”用人单位应制订合法详尽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制订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就私车公用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已办理备案的私车经过申请、登记程序之后方可用于执行公务。
2.涉及长期用车的,可考虑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车辆租借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3.用人单位统一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要求“私车公用”车辆购买数额较高的商业险。

律师简介
陈咪律师
chenmilvshi@163.com
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执业9年以来,陈咪律师合计处理近百起金融诉讼案件和几十起股权并购非诉项目,并为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晋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陈律师曾为近十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及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服务,助力32家企业完成股票定增业务;协助山西奇色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挂牌;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私募基金设立、募集、管理、投资和退出全程法律服务,并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服务;为安伟高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陈律师作为执行主编及撰稿人,著有《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票实操手册》书籍。陈律师细致耐心,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客户及团队其他律师的一致肯定。


赵鼎律师
zhaodinglvshi@163.com
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执业期间,先后为省内多家大中型国企及央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参与众多债权处置、资产收购、国企改制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操经验。主要业务方向为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企业合规等。

供 稿 | 陈 咪 & 赵 鼎
编 辑 | 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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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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